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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合同

厂房租赁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

2013-05-31

      【案情回放】 

      广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是专门从事商铺、厂房出租的企业,该公司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中常签订两份合同,即签订阴阳合同,一份合同租金较低,用于办理租赁登记和工商注册(即阳合同),另一份合同租金较高,是实际执行的合同(即阴合同)。该公司咨询:一旦发生纠纷,合同是否无效,如果有效又会以哪份合同为准?有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禤卓权律师,两律师认为:第一,“阴阳合同”不宜轻易判定无效。“阴阳合同”主要争议在于双方同时签订的两份租金标准不一,在未注明以哪份合同为准,哪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因此,当发生纠纷时,判断哪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充分结合合同的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生活经验法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般会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对事件本身的情况进行情理上的分析。通常情况下“阳合同”大都没有法律效力——即由双方签订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一份合同是无效的。这份合同是在于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租金)的方式,欺骗登记部门,从而达到少交缴税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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