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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合同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需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2013-05-31

    问: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最近,我单位打算将一部分闲置厂房出租给一家公司,以此增加单位的收入。据我们了解,那家公司的营业执照还在办理过程中,而且他们可能会用租来的厂房堆放化学药品。为此来信请问,我单位在和那家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如何避免今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答:目前,在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或改制、转制过程中,不少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对外出租。同时,由此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并对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出租方和承租方绝不能掉以轻心。

  (一)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主体资格。出租人应当是对厂房拥有产权或者是法律上认可的房屋合法代管人或权利人。有些厂房的产权归属于上级公司或者集团公司,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因此企业在出租时必须征得上级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书面同意。另外,有些厂房是建造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在出租时,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后再同集体土地所在地的村委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如果是企业,出租人必须查验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生产经营范围等。承租人如果是个人,出租人应当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并对其资信情况进行了解。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条款应包括:双方的名称、住所;厂房坐落、面积、附属设施;厂房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出的《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租赁厂房、场所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租赁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租赁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租赁本市内环线以内的厂房,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不得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也不得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建筑物内。承租方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按规定进行年检后,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交出租方备案。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转租厂房的,如果原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的,那么根据约定处理。如果对转租没有约定的,承租人转租厂房应当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在转租过程中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也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生产、消防等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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