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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厂房出租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018-07-13
随着城乡经济不断飞速发展,东莞厂房出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本文通过对出租方、承租方提出了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在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及措施要求进行了分析。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对于出租方而言,部分出租方未切实履行出租厂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例如,部分出租方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部分出租方未加强对共租厂房安全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落实各方对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而是放任自流。对于承租方而言,部分承租方业主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而是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推给分管领导或部门(车间)负责人,自己只知抓生产和销售工作。同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致使责任制落实达不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
(二)出租方与承租方业主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部分出租方与承租方业主缺乏对安全生产应有的认识,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基本上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导致出租方不考虑承租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等因素。东莞厂房招租
盲目出租,而承租方不考虑租赁的厂房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条件,从企业开办初期,就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导致事故隐患丛生。此外,在一些工业园内,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考虑到个体企业大多处于起步和原始资本积累阶段,需要扶持和给予“政策上优惠”等,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下不了手,综合治理措施乏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承租方业主更加漠视安全生产。
(三)安全投入不够,安全设施存在“先天不足”问题。一方面部分承租方不懂得“花钱买平安”这个道理,在安全生产上舍不得投入,全员安全教育滞后或未开展,机器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事故隐患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部分出租厂房虽然在建造和使用前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但验收后一些出租方擅自把厂房进行分隔、搭建违章简易棚等,然后出租给一个或多个承租人;还有的产权所有人自己搬入新的厂房后,把原来的厂房出租给别人,随着承租人的改变,生产性质、工艺流程也随之发生变化,以上这些情况导致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安全间距不足、安全通道不畅等事故隐患。同时,部分村委会建造的标准厂房,由于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承租对象多而复杂,安全设施和器材比较缺乏,安全通道不畅,出现了“标准厂房不标准”的现象,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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