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收藏本站东莞市广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广大客商提供东莞地区厂房和土地的出租、出售等业务,欢迎致电13652631717!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地产资讯 >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东莞厂房网:租赁厂房注意不宜采用口头合同

2018-09-18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和不要式。东莞厂房网认为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东莞厂房出租网表示,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东莞、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东莞市广龙厂房网,主要提供东莞厂房出租,东莞厂房招租等东莞厂房地皮信息,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东莞地区最专业、信息最及时的厂房网之一。东莞广龙厂房网可以让用户可以足不出户就了解到想要了解的厂房,仓库,工业土地,工业园区的求租,招租,转让信息,给用户带来极大方便缩短了地域的限制,本公司竭诚为广大企业免费提供服务,找东莞厂房出售公司请上东莞广龙厂房网,欢迎来电咨询!



广龙简介 | 企业文化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代理合作 | 广告联系

网站关键词:东莞厂房|东莞厂房出租|东莞厂房网|东莞厂房招租|东莞厂房出售

版权所有:2012-2013 东莞市广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联系人:136 5263 1717 / 赖小姐 粤ICP备15022822号
【百度统计】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

厂房网官方APP
扫扫关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