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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总部企业名义 变相开发房地产
2013-09-09
到2015年完成长安新区5000亩围垦造地
到2017年整合1000亩以上建设用地50块共10万亩;企业不得以总部企业名义变相开发房地产;2014年新增指标75%以上用于“三重”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私人会所和农庄清理工作,退建还林……这是在昨日召开的2013年度东莞市土地管理工作暨创建城乡土地生态利用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创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市工作会议上,下发的11个重要政策文件中透露的信息。
这11个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加强全市科研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总部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东莞市建设用地绩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 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送审稿)》、《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送审稿)》、《关于东莞市城乡土地生态利用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送审稿)》、《东莞市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实施方案(代拟稿)》等。
NO.1
总部企业用地
不得以总部企业名义 变相开发房地产
总部企业用地应当是什么性质?《关于规范总部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综合型总部企业用地应使用商务金融业用地;职能型总部中,制造业总部,包括八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总部企业,可使用工业用地;高端服务业总部,包括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可对应使用科教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商贸服务业和一般职能总部,包括大型商贸总部企业,应使用商务金融用地。
《通知》强调,总部企业用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性质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擅自转让总部企业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按原用途收回。企业不得以总部企业项目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此外,总部企业用地,在出让条件设定上应明确经营年限不得少于10年。企业竞得土地后必须承诺取得总部企业用地后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异地企业申请总部企业用地时,应承诺在取得总部企业用地后1年内将总部迁入宗地所在镇(街);,由于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含抵押变现等),政府可按照原土地成交价与建筑物重置价之和收购。政府放弃收购的,用地单位方可转让,但应按转让时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50%补交增值地价。
NO.2
土地利用改革试点
到2017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0万亩以内
“2015年前我市要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进一步明确城市定位和发展方向,统筹城乡发展,到2017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0.71万亩以内。”《关于东莞市城乡土地生态利用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细则》)提出,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着力建设节地型城镇,。
探索新区开发模式。以水乡地区为试点,积极探索建设用地减量规划,2013年底前完成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水乡地区土地利用统筹整合规划编制,2020年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249.65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15.12平方公里以内。
未来三年整合千亩以上建设用地10万亩
关于推进建设用地整合,《细则》提出,打破城乡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已批未建土地和“三旧”改造土地为重点,采取土地收购、零拆整建、空间腾挪等方式整合建设用地,到2017年整合1000亩以上建设用地50块,总面积10万亩;500-1000亩以上建设用地100块,总面积5万亩。2013年底前编制土地统筹整合分区管控细则,制定土地整合法定图则。
到2017年整合1000亩以上建设用地50块共10万亩;企业不得以总部企业名义变相开发房地产;2014年新增指标75%以上用于“三重”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私人会所和农庄清理工作,退建还林……这是在昨日召开的2013年度东莞市土地管理工作暨创建城乡土地生态利用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创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市工作会议上,下发的11个重要政策文件中透露的信息。
这11个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加强全市科研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总部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东莞市建设用地绩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 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送审稿)》、《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送审稿)》、《关于东莞市城乡土地生态利用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送审稿)》、《东莞市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实施方案(代拟稿)》等。
NO.1
总部企业用地
不得以总部企业名义 变相开发房地产
总部企业用地应当是什么性质?《关于规范总部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综合型总部企业用地应使用商务金融业用地;职能型总部中,制造业总部,包括八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总部企业,可使用工业用地;高端服务业总部,包括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可对应使用科教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商贸服务业和一般职能总部,包括大型商贸总部企业,应使用商务金融用地。
《通知》强调,总部企业用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性质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擅自转让总部企业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按原用途收回。企业不得以总部企业项目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此外,总部企业用地,在出让条件设定上应明确经营年限不得少于10年。企业竞得土地后必须承诺取得总部企业用地后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异地企业申请总部企业用地时,应承诺在取得总部企业用地后1年内将总部迁入宗地所在镇(街);,由于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含抵押变现等),政府可按照原土地成交价与建筑物重置价之和收购。政府放弃收购的,用地单位方可转让,但应按转让时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50%补交增值地价。
NO.2
土地利用改革试点
到2017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0万亩以内
“2015年前我市要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进一步明确城市定位和发展方向,统筹城乡发展,到2017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0.71万亩以内。”《关于东莞市城乡土地生态利用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细则》)提出,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着力建设节地型城镇,。
探索新区开发模式。以水乡地区为试点,积极探索建设用地减量规划,2013年底前完成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水乡地区土地利用统筹整合规划编制,2020年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249.65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15.12平方公里以内。
未来三年整合千亩以上建设用地10万亩
关于推进建设用地整合,《细则》提出,打破城乡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已批未建土地和“三旧”改造土地为重点,采取土地收购、零拆整建、空间腾挪等方式整合建设用地,到2017年整合1000亩以上建设用地50块,总面积10万亩;500-1000亩以上建设用地100块,总面积5万亩。2013年底前编制土地统筹整合分区管控细则,制定土地整合法定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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